
⑴接待当事人,听取当事人陈述、审查证据,做好接待笔录;
⑵商洽收费办法和数额;收费额度按《浙江省一般性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》;如采取协商收费的,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收取的比例(比例不能超过有关规定),并应先缴纳立案费。
⑶由事务所主任审核、批准收案;
⑷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;当事人填写授权委托书,交纳律师费;
⑸律师阅卷、调查取证和举证,提供相关法律服务;
⑹撰写辩护词(代理词),出庭辩护(代理);
⑺参加法庭审理;
⑻及时签收判决书或调解书,将判决书或调解书转送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相关权利;
⑼报事务所主任审批结案,整理归挡。
投诉与监督
事务所主任电话:0575-85110786
